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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

一、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;
   领导、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;
  二、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;
  三、讨论、决定本区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  四、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,决定对本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变更;
  五、监督区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;
  六、撤销苏木、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;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;
  七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;
  八、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从区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。决定代理检察长,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;
  九、根据区长的提名,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、各委办局局长的任免;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,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;
  十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;
  十一、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;
  十二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;
  十三、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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